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4690号
郑建初: 本院受理原告何锐衡诉被告郑建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5250000元及违约金(以借款本金52500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千分之一计算,自2017年7月12日起计至借款本息全部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8月7日止为人民币136500元); 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30000元、诉讼保全担保费16159.5元;以上两项暂共计人民币5432659.5元; 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8年1月8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法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2017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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