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中山市智域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关建德、孙妙娴: 我院受理(2017)粤2071民初10573号原告中山市鹰眼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智域电子技术有限公司、关建德、孙妙娴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1、判令三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工程款人民币108000元及利息(以人民币108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31日起按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8年01月05日09:00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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