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7143号
廖秋香: 本院受理原告杨昆诉被告吴家春、廖秋香、张向忠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 撤销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7)粤2071执异106号执行裁定书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并立即恢复对本案的强制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2月29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