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5211号
钱万秀: 本院受理原告黄国强诉被告李鸿、钱万秀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 1、两被告偿还原告代其向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清偿的位于中山市东区兴文路88号远洋城领域22幢701房房地产的部分贷款本金与利息入民币299354.83元(大写:贰拾玖万玖仟叁佰伍拾肆元捌角叁分)及该款项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7年2月27日起计付至清偿之日,暂计至2017年8月31日为人民币6728.00元); 2、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合计306082.83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2月2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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