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4300号
中山市匠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钟琼亮诉被告中山市德怡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市匠创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一、解除原被告签订的《风景水岸花园商品房认购书》; 二、判令两被告向原告返还购房首期款840189元及双倍返还购房定金200000元; 三、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月8日下午16时0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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