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4649号
郑德发: 本院受理原告任勇、黄琦旋诉被告郑德发、中山市众诚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一、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7年3月28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并请求判令被告一按照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即向两原告双倍返还定金共计人民币20万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二按照房地产买卖合同追加的约定,退还购房预付中介代理费人民币l万元整; 三、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8年1月8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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