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1民初16186号
马泽添: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五桂山龙石村石鼓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诉被告马泽添农村土地承包合同 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将位于中山市五桂山镇河背村杀牛坑共二十八亩的耕地交还给原告,拆除耕地上的建筑物,恢复耕地原状;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2月28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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