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施小华: 本院受理(2017)粤2071民初17270号原告冯春荣诉被告施小华、中山市骏宇出租小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三被告赔偿原告交通事故损失款350373.57元,其中被告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施小华承担连带赔偿。 二、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8年1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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