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7157号
周毅恒: 本院受理原告黄嘉华诉被告杨东起、周毅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被告杨东起清偿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暂计至立案之日止为690元,20000元从2017年1月9日起按6%/年计算,算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判令被告周毅恒对被告杨东起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2月29日9:00在本院第二十一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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