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

(2017)粤2071民初16914号-林华治


作者: 发布日期:2017-10-16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6914号

林华治: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恒源典当有限公司城区分公司诉被告林华治典当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当金共人民币18万元及其相应的综合费用、利息、违约金人民币54000元、律师费人民币7700元,上述各项典当综合费及利息暂计至2017年9月10日为18648元,以上各项费用暂合计为人民币260348元。二、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逾期罚息(以18万元当金为基础,以每日5%。为标准,自2016年5月11起,计至被告还清之日止)。三、请求判令原告在最高额抵押债权范围内,对被告的抵押物即位于中山市西区富华道89号名仕公寓A座1516号物业处理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土地证号:中府国用(2007)第易205040号、房地产号:C6128682,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中府字第0113001909号。四、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2月29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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