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1民初20989号
曹罗成: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盈丰创建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奥莱美健身有限公司、苏煜恒、彭昆仑、曹罗成、黎山合伙协议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一于2015年10月29日签订的《优雅会所奥莱美健身会所合作合同》; 2、判令被告一立即返还经营场地; 3、判令被告一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 4、判令被告二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1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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