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2017)粤2071民初15226号原告曹小芹诉被告钱芳、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1、判令两被告连带退回原告货款78元并赔偿十倍经济损失78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8年02月09日09:00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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