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9131号
李辉文: 本院受理原告黄淇诉被告中山市金田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山市冠潭市政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辉文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不得执行登记在李辉文名下的位于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孙文东路丽港城绿茵丽都嘉洲花园2座C502房的房产; 2、请求确认广东省中山市火炬开发区孙文东路丽港城绿茵丽都嘉洲花园2座C502房为黄淇、李辉文的夫妻共同财产,价值约为人民币30万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1月7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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