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中山市异域人制衣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2017)粤2071民初17283号原告中山市沙溪镇志发制衣配料加工店诉被告中山市异域人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059.4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清偿日止);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7年12月29日10:00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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