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肖刚: 我院受理(2017)粤2071民初17085号原告广东好掌柜展示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肖刚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共计人民币47000元,并从2016年5月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上述款项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7年12月29日09:00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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