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6674号
珠海香岛电器有限公司: 原告中山市中港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香岛电器有限公司、张红新、张光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1、判决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23833元及相应利息1000元(暂计,以应还货款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5年7月15日起算至货款本息还清之日,暂计1000元);2、判决被告二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判决由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7年12月28日15:00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6674号
张光路: 原告中山市中港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香岛电器有限公司、张红新、张光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1、判决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23833元及相应利息1000元(暂计,以应还货款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5年7月15日起算至货款本息还清之日,暂计1000元);2、判决被告二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判决由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7年12月28日15:00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6674号
张红新: 原告中山市中港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香岛电器有限公司、张红新、张光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1、判决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23833元及相应利息1000元(暂计,以应还货款为基数,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5年7月15日起算至货款本息还清之日,暂计1000元);2、判决被告二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责任;3、判决由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7年12月28日15:00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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