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中山市丰乐家百货商业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2017)粤2071民初16337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丰乐家百货商业有限公司、张剑峰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垫付款79999.5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9599.75元(欠款额10%的当月违约金,及按欠款额千分之一计算至2017年7月31日的延迟履行违约金,实际计至付清日止);3、判令以上其他被告对被告一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诉讼费、公告费、邮寄费、保全费、鉴定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暂合计89599.25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7年12月29日10:00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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