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

(2017)粤2071民初9561号—中山市厚福德贸易有限公司、缪钊洪


作者: 发布日期:2017-10-12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9561号

中山市厚福德贸易有限公司:
  原告中山市嘉鸿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厚福德贸易有限公司、缪钊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货款人民币49104元及利息(利息以4910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7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所有款项为止,暂计算至2017年5月24日,利息为4431.64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4731.2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以上1-2合计人民币68266.84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7年12月28日9:00在本院第二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9561号

缪钊洪:
  原告中山市嘉鸿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厚福德贸易有限公司、缪钊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货款人民币49104元及利息(利息以49104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5年7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所有款项为止,暂计算至2017年5月24日,利息为4431.64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4731.2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以上1-2合计人民币68266.84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7年12月28日9:00在本院第二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十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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