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7112号
向翔: 原告中山市乐有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诉被告向翔、朱丽霞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1.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佣金¥29400.00元。2.请求判令二被告支付原告延期付款违约金计4263元人民币(2016年1月13日(约定支付佣金时)至2017年8月30日,计算公式:980000元X90天X0.0005X0.03=4330元)3.请求判决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7年12月19日9:00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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