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5377号
中山市新元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佛山市禅城区通诚电子门市部诉被告中山市新元素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颜小辉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 、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本案由审判员黄小玲,人民陪审员刘淑珍、梁宝霞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彭丰担任书记员。本院定于2017年12月18日下午16时整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法缺席审判。原告诉讼请求如下: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张票据款合计70760元以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天内。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三十日
附:联系地址:中山市博爱五路62号民二庭 联系人:卓依莲 联系电话:12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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