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2415号
梁志辉: 本院受理原告谭永康诉被告梁志辉、杨素雯、第三人广东新粤物业有限公司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拆除于中山市西区一路蓝波湾缤纷四季52幢202房侧的违法建筑物(锌铁棚、楼梯等全部加建物),退出其违法占用的露台公共面积,对违法改建的露台公共面积及房屋主体恢复原状,排除对原告妨害; 2、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00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2月4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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