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3543号
李保国: 本院受理原告陈跃辉诉被告杨晓安、李保国、何元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超出太平洋保险公司交强险部分1500元人民币和事故后修车旅费300元人民币及误工费2100元人民币还有精神损失费2800元人民币,共计6700元人民币。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2月6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