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5456号
李永洲: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地质建设工程公司诉被告电子科技大学(中山)学院、广州协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李永洲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三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人民币726403.36元及从起诉日即2012年8月18日起至付清日止以欠款额为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2月1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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