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5355号
梁桂芳: 本院受理原告陈凯亮诉被告廖嘉浚、梁桂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 一、判令二被告偿还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加违约金(自2016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二、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将于2017年11月30日9:00于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第二十庭公开开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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