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5287号
沈亮: 本院受理原告郑秀连诉被告符晓明、沈亮、王兰、翟林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 一、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1050000元及利息520400元。(利息计算方式:以150000元为基数,按每月2%利息从2014年3月19日开始计算至所有借款全部还清止,暂计至2017年7月31日,利息为123000;以300000元为基数,按每月2%利息从2014年3月28日开始计算至所有借款全部还清止,暂计至2017年7月31日,利息为244200;以300000元为基数,按每月2%利息从2014年6月20日开始计算至所有借款全部还清止,暂计至2017年7月31日,利息为227400; 以300000元为基数,按每月2%利息从2014年6月28日开始计算至所有借款全部还清止,暂计至2017年7月31日,利息为225800),合计820400元,扣除已付利息300000元,利息为520400元。 二、请求法院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本息合计15704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将于2017年12月14日9:30于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中山市看守所公开开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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