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4608号
 中山市富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国强诉被告中山市富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一、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14630元;
 二、请求贵院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2月12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