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2025号
苏朝阳: 本院受理原告吕振铸诉被告江广标、苏朝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 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00万元及其利息(利息从2015年8月29日起,按月息2%,暂计至2017年6月29日止利息为¥44万元;从2017年6月3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判令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以上第1项合计144万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九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本院将于2018年3月2日9:00于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第十九庭公开开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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