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7798号
刘占忠: 本院受理原告黄建诉被告刘占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 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玖万元整(90000元),以及因拖欠所产生的利息; 2、要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将于2017年12月12日10:00于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第十八庭公开开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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