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5833号
李文龙: 本院受理原告郑航诉被告李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70000元及违约金7000元(月息2%按借款总金额从2016年11月23日开始计算至起诉之日止,实际应计算至上述借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律师费9000元,保险费700元,共计 86700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查封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将于2017年10月11日9:00于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第十八庭公开开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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