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5583号
潘镇文: 本院受理原告阳东生诉被告中山市金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潘镇文、詹少涛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中山市金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詹少涛、潘镇文共同赔偿申请人杨东生经济损失150万元; 2、判令中山市金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詹少涛、潘镇文共同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2月15日9:00在本院第二十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