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4324号
黄少雯: 本院受理原告夏建明诉被告黄少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 1、判令两被告返还欠款人民币363000元; 2、判令从2015年4月29号起,按月利率2%支付欠款利息,直至还清欠款为止,暂计利息159720元; 3、判令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将于2017年9月12日9:00于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第十八庭公开开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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