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7158号
吴桂胜: 本院受理原告邓伟诉被告吴桂胜、杨东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被告吴桂胜清偿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暂计至立案之日即2017年9月8日止为1050元,30000元从2017年1月10日起按6%/年计算,算至借款本金全部清偿之日止); 二、判令被告杨东起对被告吴桂胜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2月15日9:00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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