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5285号
覃超勇: 本院受理原告陈日锋被告覃超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2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2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6月1日起,每月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3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2月1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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