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5060号
冯显初: 本院受理原告吴华标诉被告冯显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人民币83.18元(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7年8月10日起暂计至2017年8月31日,全部利息计至被告还清借款之日止),共人民币30083.18元; 二、请求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律师费人民币8000元(一、二项合计人民币38083.18元); 三、请求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2月15日11:00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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