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中山市双龙物流有限公司、余乔英、彭桂香: 我院受理(2017)粤2071民初10500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双龙物流有限公司、余乔英、彭桂香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及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 证据材料详见证据副本。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7年12月14日09:00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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