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梁锐金 我院受理(2017)粤2071民初8407号原告吴国治诉被告深圳市金世纪工程实业有限公司、梁锐金、深圳市金世纪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履行保证金50万元,利息20.21万元(利率按同期贷款利率6%计息,自2016年1月26日至2017年3月31日,至清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2万元;3、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7年12月14日08:45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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