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6141号
黄桂屏: 本院受理原告梁汉锋诉被告黄桂屏、何庆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2000元(利息月利率2%以1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29日起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5年10月28日利息为2000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合计:1020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2月18日下午16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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