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6138号
陈锦泽: 本院受理原告梁汉锋诉被告陈锦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人民币41668元及利息833元(利息月利率2%以41668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4日起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4月3日利息为833元)。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合计:42501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2月18日下午16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