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5839号
 广东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
 原告宾燕山诉被告广东红楼国通快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1、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合作押金30000元,返还系统预付款余额20000元;2、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7年12月18日16:00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