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5552号
张大军: 本院受理原告黄恒光诉被告张大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82万元及代缴供房款10万元;2、判令被告返还80万元的两年利息,2万元的利息,代缴10万元的利息。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2月18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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