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5163号
罗超: 本院受理原告冉江诉被告罗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4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实际欠款额4万元为基数,按月息2%从2017年2月18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2月18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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