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

(2016)粤2071民初19264号-陈晚成


作者: 发布日期:2017-09-29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1民初19264号


陈晚成:
  本院受理原告梁志佳诉被告中山市富联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陈烨、陈晚成、陈华坤、麦敏飞、麦灵飞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一、确认登记在第三人陈烨名下的中山市富联建材有限公司的50%的股权属于原告梁志佳,对应出资额为60万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及第三人协助原告办理股东变更工商登记手续;
  三、请求判令被告提供自2012年9月10日起至实际提供之日止的会记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财务会计报告给原告查阅以及复制;
  四、请求判令对被告的财务账簿进行审计;
  五、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8年1月22日下午3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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