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1民初19264号
陈晚成: 本院受理原告梁志佳诉被告中山市富联建材有限公司,第三人陈烨、陈晚成、陈华坤、麦敏飞、麦灵飞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一、确认登记在第三人陈烨名下的中山市富联建材有限公司的50%的股权属于原告梁志佳,对应出资额为60万元; 二、请求判令被告及第三人协助原告办理股东变更工商登记手续; 三、请求判令被告提供自2012年9月10日起至实际提供之日止的会记账簿(含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其他辅助性账簿)、会计凭证(含记账凭证、相关原始凭证及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入账备查的有关资料)、财务会计报告给原告查阅以及复制; 四、请求判令对被告的财务账簿进行审计; 五、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8年1月22日下午3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