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3843号
张值境: 本院受理原告梁景耀诉被告黄凯、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张值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赔偿车辆维修费47019元以及评估费263元; 二、判令被告二在其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上述赔偿责任; 三、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以上共计4965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1月6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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