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6324号
陈军: 本院受理原告曾昭娜诉被告陈军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位于广州市天河区穗园路穗园东街21号1301房、位于中山市港口镇华师路凯旋蓝岸花园1期A3幢1003房及该花园1期A区地下车库116号车位、位于中山市东区竹苑新村文竹街8号404房归原告所有;2、请求确认被告所拥有的位于广州市天河区龙口中路173号1409的房屋,原告拥有25%收益的权利;3、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存人民币150万元到原、被告名下共同账号,2018年4月30日前存人民币50万元到原、被告共同账号;4、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万元;5、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用。(以上1-4项合计888万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2月11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家事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