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2354号
李和源: 本院受理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沙溪分公司诉被告李和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被告按每个月279元的物业服务费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1月至审判之月止拖欠的物业服务费,现暂计至2017年2月的服务费为人民币3843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6年1月拖欠之日起至审判之日止产生的滞纳金,现暂计至2017年2月产生的滞纳金为人民币761.67元(以各月拖欠的物业服务费金额为基数,分别自该月的应付款时间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每日按1‰计),上述第1、2项请求金额暂共计为人民币4604.67元;3、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2月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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