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5872号
李洁玲: 原告中山火炬开发区恒汇盈建材商行诉被告郑清涛、李洁玲、广东钧意建筑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l、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货款63822.94元;2、判令三被告支付利息(利息从2016年1月26日起按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偿清之日,暂计至起诉之日为5026.06元);3、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上述暂合计为人民币68849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7年12月12日9:00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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