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5242号
黄爱兰: 本院受理原告张阳阳诉被告黄爱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剩余本金及利息共计¥50500元(利息计算至2017年7月30日止);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到期未还金额违约金¥505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逾期还款利息以本金¥50500元为基数按日利率0.07%从2017年7月31日起计算至被告向原告偿还所有欠款项之日止); 以上暂算合计:¥55550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2月15日10:00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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