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4181号
陈四军: 本院受理原告刘金东诉被告陈四军健康权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2017年6月25日至7月27日的误工费9900元、医药费3556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 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2月5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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