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5463号
杨践: 本院受理原告黄巧丽诉被告杨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双方租赁合同关系;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交付的租金9000元; 3、判令没收被告交付的押金6000元; 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2月6日9:00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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