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5463号 杨践:
 本院受理原告黄巧丽诉被告杨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解除双方租赁合同关系;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交付的租金9000元;
 3、判令没收被告交付的押金6000元;
 4、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2月6日9:00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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