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5822号
李红: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银达融资担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东方家私有限公司、中山市东方帝迈家私制造有限公司、邢兆才、李红、姜国会、邢兆国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一立即向原告清偿代偿款2316570.80元; 2、判令被告二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111953.98元(按年利率24%自2015年4月7日起计至清偿日止,截止2017年4月5日暂计为1111953.98元); 3、判令被告一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判令被告二、三、四、五、六对上述诉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0月3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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